刘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同志xx年x月至xx年x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 每月降工资200元至xx年x月x日止。
决定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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