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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决定范文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被处罚人姓名: 戴明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57 年 08 月 08 日;

  身份证号码: 3621017 ;工作单位: 山里头农场 ;

  现住址: 惠城区山里头农场 ;被处罚单位名称: 山里头农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戴明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山里头农场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惠州市林场山里头农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320.07平方米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相片、旁证笔录、当事人笔录、技术鉴定报告书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2. 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200.7元人民币上缴财政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农

  业银行和建设 银行(账号: 442248010120xx62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惠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惠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惠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xx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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