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制度建设基本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统一集团房地产板块的行政制度管理,适应集团发展需要,配合推进集团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地区公司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项目公司和二级公司进行的行政事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度建设的负责部门:
原则性制度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制定;
地区公司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由地区公司根据原则性制度进行编写,不得与集团现行制度相冲突,执行前须按原则性制度的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制度审批:
房地产板块各项原则性制度,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监事会、集团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地区公司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由房地产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监事会、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制度解释:对于制度实施过程中因产生争议而需要作出解释的,解释权归于集团。
第六条制度修改: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条制度终止:权力归于集团。
第二章一般行政管理规定
第一节公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文定义:指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单位间传送的文件,以及内部各单位相互传送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制度规范(不含合同类文件)。
第二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宣布并施行重大强制性执行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人事任免。
三、公告
适用于向集团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决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反映重要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包括审计报告)。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分发相关领导及部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文处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发文、收文、传递、批示、承办、跟踪催办、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协调处理部门:各级单位的行政人事部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单位除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以外其他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联系人员、联系方式、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集团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紧急”、“加急”;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的,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发文单位名称按《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单位名称与规范简称表》执行;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印章:公文应加盖公章,公章加盖在成文单位和成文日期之上;公文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各上报单位分别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领导,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三、份数指需要发送及归档的文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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