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现就闲置场地租赁事宜,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团城村东,南郝公路北的闲置场地约 亩(东至西至北至及房屋间,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
二、租赁用途:石料加工,销售。
三、租赁期限2---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四、租赁费用每年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给付甲方第一年度租赁费,第一年度到期后缴纳下一年度租赁 费右以此类推缴纳租赁费。
五、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权属清楚,与村委 会及他人无争议。若由于场地权属不清发生争议影响乙方使 用的由甲方负责解决。若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下除外。
六、租赁期间,甲方应为乙方使用场地提供便利,不得 干涉乙方经营使用场地的权力。
七、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使用场地内一切设施,设备。 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建设建筑物或改变场地现状,(但小得建 设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甲方不得干涉。
八、乙方按时向甲方缴纳租赁费。若乙方未按时向甲方 缴纳租赁费,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九、本协议签订前。有关场地的及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负责。
十、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 违约
十一、租赁到期后若甲方继续对外租赁,乙方优先承租。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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