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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程施工推土机租赁合同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

  1、设备名称、规格:山推TY220推土机一台

  2、质量状况:良好

  3、用途:公路工程土石方

  第二条租赁期限:设备从出租方住地启运开始,至设备从承租方工地退场为止,租期约为六个月,不足六个月,最低按五个月收取租金,超过六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租金。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工程需要,承租方有权提前退租,但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出租方。

  第三条使用地点:罗源县可湖至碧里公路项目工地。

  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与结算

  1、租金:按月结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壹万陆千元整。

  2、租金支付:承租方在设备进场前,须预付当月租金,月末支付下月租金,依此类推。若承租方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调回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3、结算:租金通过银行结算,租金按时支付,否则每日按租金的3%收取滞纳金。

  第五条设备燃油、附属油由承租方承担,铲石头时铲刀铲角损坏由承租方负责更换,铲土方正常使用,铲刀铲角更换由出租方负责。

  第六条设备运费:租期低于三个月,设备的进退场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租期超过三个月,运输费用各承担一半;运输安全由承运方负责。

  第七条司机工资:出租方配司机一名,工资按8元/小时标准由承租方发放,每月保底工资600元。

  第八条租赁期间,设备每天使用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240小时,超出部分另行按月折算计费。设备每月累计维修超过三天,从第四天起出租方免收不能使用期间的日平均租金。

  第九条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需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允许的范围内安排工作内容,并负责租用期间的安全(包括设备整机、零配件、工具及驾驶人员人身安全)。机械整机、零配件、工具等随机物品如在承租方工地被盗、人为损坏,概由承租方全额赔偿。

  第十条租赁期间,由承租方为出租方司机提供住宿条件。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设备,不得随意拆装更换设备原部件。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租赁期满结算完毕后失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地 址:厦门市莲花新村香连里23号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乌石埔2里中港花园壹期7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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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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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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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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