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或委托保安公司进行行政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保安公司或当班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出入管理
1、员工出入厂区,应佩戴胸卡(出入证),对于未佩戴胸卡人员,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2、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综合管理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3、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4、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须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资采供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无误后登记放行。
5、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造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6、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的,保安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保安人员和大厅接待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临时接待。
7、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院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8、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办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应每年更换,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综合管理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9、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10、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站场及办公楼、公寓楼以外的其它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保安人员应根据综合管理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厂区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对厂区仓库、办公楼周围、营业厅周围、站场和消防配电等重点部位加强巡查,每小时最少一次。
2、保安人员在厂区及周边进行巡查时,应及时清除发现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3、保安人员应对公司办公楼外围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查看,间隔时间不大于4小时。
4、保安人员应对新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胸卡进行监督管理。
5、如有下列情况,保安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1)在厂区、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等;(2)擅自处理、搬移、损毁、盗窃、破坏公司财物及公共设施者;(3)私自启动或关闭厂区、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4)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5)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玷污环境 卫生的行为;(6)巡查过程中发现路灯、门窗、封条等有缺损的;(7)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领导或纪律检查人员的;(8)外界人员聚众闹事、造访领导或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保安人员应有效阻止并立即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9)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遇抢劫、围攻、破坏、盗窃等严重危害厂区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迅速向综合管理部经理或调度值班班长报告,并立即打110电话报警。事件后处理完毕应将事情经过详细纪录在保安交接班记录本上,严重事件应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门卫检查时应注意:(1)不可触及人身。(2)主要检查有无公司材料设备、工作器具等公司财物。(3)检查时态度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其谅解。(4)严禁公报私仇,故意刁难。
第九条保安人员的工作守则
1、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2、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或训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3、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询问,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4、值勤中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等失职情况。
5、值班期间要穿保安服并保持仪容整洁,严禁穿短裤、拖鞋上班,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展现公司良好的形象。
6、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7、应熟记公司各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避免临急慌乱。
8、应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推卸责任,损害公司利益。
9、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条委托保安公司进行安保服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全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自聘安保人员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与保安公司、公安机关的联络对接机制,确保安保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x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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