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经营。
第四条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七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第八条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第九条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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