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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代理服务合同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委托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地址:

  负责人:

  甲方(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有限公司因与(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律师为甲方的本案一审、二审(如有)诉讼阶段的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义务。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乙方征求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第三条甲方应如实向代理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仅提供证据复印或复制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因甲方无法提供原件到庭核实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乙方和代理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提供相关证据及相关材料,并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2、如本协议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代理律师;3、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律师的工作,并指定(邮箱:,电话:,传真:)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联络人,有权代表甲方接收乙方之文件或工作指示,亦有权代表甲方向乙方递交文件资料或传达甲方之真实意思。如果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或代理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和代理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该要求。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代理律师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代理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或因紧急事件须临时调整代理律师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指派(工作邮箱:,传真:,电话:)为本合同项下之主办律师及乙方的专职联络人,负责本合同所涉之法律事务的处理。如乙方或代理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4、代理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和代理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代理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必须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不得向甲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乙方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甲方提供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的,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但赔偿的金额以乙方基于本协议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为限额;

  7、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非因乙方原因(如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评估拍卖机构的原因)造成工作延误或工作目的无法实现的,其责任不在乙方,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应收未收律师费有权收取;

  8、乙方及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亦不得泄漏案件中了解的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

  第六条乙方律师代理权限由甲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予以确定,《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律师代理费及其支付

  (一)律师代理费: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按照“基础代理费”+“风险代理费”计取,其中:

  1、“基础代理费”及其支付: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案的“基础代理费”¥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本协议签订后,无论本案出现任何结果甲方均应支付该“基础代理费”,乙方亦无须退还。

  2、“风险代理费”及其支付:

  (1)甲方应按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甲方减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即:

  “风险代理费”=(“原告起诉标的'总额”-“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甲方应承担金额”)×%;

  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甲方不承担责任的,或原告撤诉的,则“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甲方应承担金额”视为“零”。

  上述所称“生效裁判文书”包括限不限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驳回起诉裁定书、撤诉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甲方如与原告达成的和解协议亦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应在本案取得上述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五日内按上述约定比例及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

  (二)甲方应按约定将律师代理费转账支付至乙方的账户内[户名:律师事务所,账号:,开户行:银行营业部]。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后,应据实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如甲方要求乙方在其付款前出具发票的,甲方仅限转账方式支付)。

  (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按约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赔偿乙方损失,且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代理工作,有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其他费用

  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代理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应由甲方支付的以下其他费用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由甲方按相关机构的规定或要求缴纳;

  2、乙方及代理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票据,据实另行支付;

  3、法院工作人员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或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应据实报销;

  4、查档费、资料(打)复印费等其他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票据,由甲方据实报销。第九条乙方就本案所涉及的诉讼风险,已如实告知甲方,甲方对本案存在败诉的诉讼风险已预见并确认可接受。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或向相关机构缴纳应缴之费用等情况的,有权暂停或中止代理工作,亦有权终止代理且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应收未收费用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第十条如乙方违反或解除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违反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应交未交费用仍应予补齐。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取得生效判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等)时止。

  第十二条乙方和代理律师均无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乙方和代理律师提供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第十四条如因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但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于四川省成都市。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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