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对 用的 号 牌车,使用人与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时间 。使用期内使用人自愿按 以人民币 元向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支付使用费。若使用超时,使用人每小时同意按人民币 元支付超时使用费。超时不足1小时愿按1小时计算,超时4小时愿按一天计算(24小时为一天)。使用完毕后,保证将车辆内外洗干净后归还,以便查验。如果因特殊情况未能洗车,在能够查验的情况下自愿支付洗车费人民币 元。
二、若使用人还车时未付清欠款,同意就欠款本金按日万分之八向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
三、使用期间使用人确保:①使用人一人驾驶,不转借、转租他人;②不酒后驾驶;③在车辆出现故障的情况下立即停车检查并通知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④不进行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使用人自愿向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连同安全使用保证金共支付人民币元,还车时结算,多退少补。
五、使用人若与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发生纠纷,同意由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车辆权属方(盖印): 使用人(签名盖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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