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事项外,仲裁申请书还应当注明劳动者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可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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