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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转售合同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外贸进口的 货物在北部湾港口的火车整车发运代理等事宜进行友好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其外贸进口的 货物在 港的火车整车发运代理服务。

  1.2 本合同期限为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发运代理服务内容为:转堆监管、铁路发运代理等。

  第二条 费用标准

  2.1 发运代理服务费

  乙方的发运代理服务费按照含税RMB 元/吨向甲方结算;

  结算数量:火车整车出库以转堆过磅重量结算。

  2.2 铁路运费

  铁路运费及其运杂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向甲方进行结算。

  第三条 结算方式

  3.1费用支付方式

  上述费用甲方根据其资金情况按照发运进度支付,如需乙方先行垫付的,乙方垫付资金额度根据不同时期及甲方货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每月核对运量进行结算。

  3.2 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每月5个工作日内核对上月运量进行结算确认,支付相关费用。

  3.3 票据流转

  上述费用发运代理服务费 乙方开具税率6%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结算;铁路运费及其运杂费由乙方支付,乙方根据实际金额分别开具9%和6%增值税发票向甲方结算。

  3.4 本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机关定价部分费用,自国家政策调整之日起本

  合同相关费用增减调整相应金额。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遵守所适用的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并接受港口运营和铁路运输行业管理,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充分尊重乙方提供的代理第三方物流服务过程中的调度权,并保证甲方的知情权。

  (2)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和结清业务费用。

  (3)货物在港期间的商业保险由甲方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4) 甲方自行承担因供销关系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结算纠纷等法律风险。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遵守所适用的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并接受铁路运输和港口运营行业管理,维护甲方权益。

  (2)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变更货权,不得作出任何侵害货物权属的行为,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凭甲方的书面指令办理相关提货及发运手续。

  (3) 全权负责处理提供的代理第三方(如有)物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 乙方在货物转堆及发运过程中加强监管及散落货物的回收,最大限度降低货损。若货损大于0.5%,乙方有义务对货损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并协助甲方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交涉协调。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与乙方免责事由

  5.1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政策原因等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 若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另一方因该等未能或延迟履行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害、增加的成本或损失,只要上述损害、增加的成本或损失是直接归因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

  (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事件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5.2 乙方免责事由

  (1) 在符合法律和本合同规定条件下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1) 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氧化、变质及水分变化;

  (1-2) 甲方或其工厂、发运代理人的过错导致货物灭失、短少、污染、被盗;

  (1-3) 不同计量方式产生的磅差。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双方理解本合同(包括任何附件)所涵盖的商业关系的性质及具体事项构成保密和专有的信息。对任何该等信息的披露将可能对双方造成竞争性损害。因此,任何关于甲方和/或乙方的成本、程序、货物的数量、种类、运送目的地、客户等其它详情或乙方获得的有关另一方的商业活动的信息任何时候都应该作为保密信息,未经该另一方(视情况而定)事先明确表示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它第三人透露,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所有由于其未能履行其在本条款下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成本和费用向另一方做出补偿。

  6.2 本保密条款所设保密期限为本合同后两年,且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终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7.1 合同的变更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上述书面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矛盾的,以书面补充合同为准。

  7.2 合同的终止

  (1)非因法定事由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事由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2-1) 任何一方歇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2-2) 任何一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且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3) 任何一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4)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该合同一方应承担因未能履行该等义务而直接导致另一方所蒙受的损失。若因合同双方的过错造成未能履行该等义务,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按照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9.1 协商

  因执行本合同/子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子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首先由合同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诉讼

  若任何一方就本合同项下存在的争议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9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该等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0.1通知和送达地址

  甲方指定联系人员: ,电话: ,传真: ,邮箱: ,通讯地址: 。

  乙方指定联系人员: ,电话: ,传真: ,邮箱: ,通讯地址: 。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通知和送达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11.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合同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税 号: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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