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定学院的设施设备等维修计划和维修手续,保证设备设施的维修管理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中的维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车辆、搬运工具、各类设施设备和备品的增设、修理、改造和更新。
三、维修工作的责任人为后勤处处长。
四、责任人负责制订所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计划,并根据相关的财务手续,依据维修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维修业务。
五、财务处长负责协助责任人,编制综合维修预算,检查执行预算情况。
六、维修计划制订程序:
1、责任人在维修前,应向行政分管院长提交维修计划。
2、行政分管院长确认有必要,并从技术的角度会同各方相关人员对维修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维修的投资计划,并将投资计划交财务处长。
3、财务处长根据投资计划编制资金计划。
4、维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上报院长办公会议裁定。
5、裁定通过后,由行政分管院长通知责任人实施。
七、维修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1、责任人接实施通知后,组织讨论具体的维修工程方案,并制订出详细的实施计划,提交行政分管院长和财务处长后,组织实施。
2、紧急性的维修工程,不需要办理上列手续,直接由责任人向行政分管院长申请报批后,组织实施。
3、当责任人制订的详细实施计划的内容、期限和预算与维修投资计划有显著差别时,应根据第六条的程序,修订维修投资计划。
八、维修投资计划的变更
1、维修工程实施后,如维修内容、期限、预算等需要作重要变更,或需追加预算时,责任人向行政分管院长汇报情况,并提出相关申请。
2、经行政分管院长审查后,编制投资修正案,同时财务处也相应更改资金计划。3、维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修正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九、维修实施状况汇报
责任人应及时向行政分管院长汇报维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
十、小件和另、配件维修工作直接由后勤处处长安排处理。
十一、维修工程完成后,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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