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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

  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

  (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

  (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

  (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金融突发事件:(一)发生挤提事件,包括:

  1.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

  2.证券业客户保证金非正常大规模提取,头寸不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

  3.保险业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理赔,或者出现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

  4.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挤提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违规经营、高管辞职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

  (四)客户(群众)到金融机构集体上访、示威、请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甚至冲击围攻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5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人民币2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条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视察工作;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10日以上的;

  (三)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等,应当在事前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季度后10日内报告规划(方案)落实情况;

  (二)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企业上市及辅导、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情况以及开展风险压力测试结果等,应当在季度后10日内报告;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当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0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报告要素。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当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外汇管理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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