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陈,女,汉族,x年08月06日出生,住址:x市xx区xx镇xx村幢xx室。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原告李、张诉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吴中支公司()吴开民初字第69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一、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若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则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50000元没有异议,但在本次事故中李负主要责任,应按比例确定为15000元。
二、 丧葬费认可为22993.5元。
三、 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请求法庭按照三个直系亲属三天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来酌定,我们认为以20xx元为宜。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车辆也严重损坏,同时李天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答辩人认为二原告应与答辩人按份承担对陈远均、苟代玉和王致远的赔偿。
此致
xx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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