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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委托代理协议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委托方因与湖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大通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是:参与一、二审诉讼及执行生效判决、有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有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及有权代为达成调解的特别授权;

  四、本案律师代理实行协议收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如下:

  1、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支付乙方代理事务杂费0.000元,;

  2、本案胜诉后,按执行回超出180000元数额的70 %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执行回的当日支付;

  3、如甲方与对方达成换车\赔款等和解协议,亦按达成协议的数额的70%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收到款项的当日支付;

  五、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中途解除本合同,视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亦应按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林贻华代为预支,在立案时预付。

  七、甲方以其所购买的三一牌自卸车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甲方应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登记证交乙方保存。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结案之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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