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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原告:李,男,x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xx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x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xx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xx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xx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x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xx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xx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xx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xx.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xx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xx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x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x年4月18日原告罗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出租车与被告杨驾驶粤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负全部责任。原告罗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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