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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申请书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申请人,男,x年2月21日生,汉族,x市邮政局禾青支局乡邮投递员,住新化县石冲口镇高庄村。联系电话:,宅。

  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诉讼请求

  1、由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退还所收申请人2300元押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到押金全部退还之日止。

  2、由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拖欠工资2820元,20xx年拖欠工资1000元,20xx年拖欠工资720元,20xx年拖欠工资1300元。

  3、由被申请人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24个月的工资21600元,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4、由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邮件快递补助1100元。由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邮件快递补助1100元,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20xx年报刊发行酬金1500元,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5、由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x年至20xx年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067元,法定年休假工资13695元,支付星期日加班工资50970元。由被申请人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申请人支付20xx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06元,年休假工资1350元,由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6、由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1999年至20xx年报刊发行酬金7600元。

  7、由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待遇应加工资1440元,退还20xx年的报考费198元。由被申请人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申请人支付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的考试应加工资360元,由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8、由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个月900元)10800元。

  9、由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为申请人交纳x年至20xx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期间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由被申请人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为申请人交纳20xx年11月1日至今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并支付申请人因工伤和患病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差旅费和工伤认定费共计21224.9元。x市邮政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由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开信箱费(300元/年11年)3300元。由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开信箱费360元,由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11、由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高温、低温补助2200元,中餐补助费(5.5元11年12个月26天)17160元,由被申请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高温、低温补助费200元,中餐补助费1560元,由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12、由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x年-20xx年劳保福利与工作用品1650元,由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11月1日-20xx年10月31日劳保福利与工作用品150元,由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x年2月,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招收申请人为投递员时,强行向申请人收取2300元押金。20xx年应发工资2820元,20xx年应发工资1000元,20xx年应发工资720元,20xx年应发工资1300元,一直拖欠不发给申请人。1999年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应发给申请人的报刊发行酬金7600元拖欠至今不发,x年-20xx年劳保福利与工作用品1650元拖欠至今未发。20xx年邮政快递补助1100元也拖欠未发给申请人。20xx年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要求,交纳邮政岗位职业资格报考费198元(至今未退还给申请人)。资格考试合格后,x市邮政局应发给申请人每月应加工资30元却拖欠至今未补发。申请人在x年至20xx年11月1日的法定假期间,勤勤恳恳为x市邮政局加班工作,却从未按300%的加班工资发给过申请人。依《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年休假制度,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从未安排过申请人休年薪假,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200%的加班工资。自x年至今,被申请人强行只许申请人每星期休息一天,双休日的另一天则为被申请人加班,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星期日的加班工资。20xx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后,依法应给予申请人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却至今分文未给。x年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x市邮政局应为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也不交纳。20xx年11月1日x市邮政局突然拿一份劳动合同,要申请人签名后当即拿走。直至20xx年5月1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5月6日在投递邮件时因病住院治疗后,在办理工伤认定时,才被告知其已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申请人与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所签《劳动合同》,申请人是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派住被申请人x市邮政局从事投递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应由派遣中心发,却至今分文未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也应由派遣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却至今未为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特别是两被申请人均拒绝支付申请人因工伤和生病所发费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车旅费、护理费等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前来,请依法裁决于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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