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民事案件用)( ) 字第 号 :
本院已受理 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份),送交本院民事审判庭。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四、应诉人为自然人的到庭应诉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薄予以证明其身份,应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到庭应诉时必须携带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核对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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