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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作自查报告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为加强办事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审计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流程

  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在单据上注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并署名—→由各大办主任在单据上签名—→报销单据、原始凭证交机关出纳审核报销内容是否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和性质—→审计站审核全面把关无误后,在单据上加盖审计站公章,同时制作审计单据清单由审计人员签字并报主管审计领导批准后—→按审批权限由口线主管领导在单据上签名—→呈送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各类费用报销的具体要求

  (一)暂借款

  1.暂借款是本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向本单位财务临时借款,包括差旅费及其他各种临时性借款。单位职工因公确需借款时,由借款人员填写完整的暂借款申领凭证,交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署名,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

  2.借款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需提前2个工作日到财务部门预约登记,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备款。

  3.所有借款,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归还单位财务。在前账未结清之前,不能新借款。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账的,新借款借条必须报业务分管领导签署原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款。

  (二)一般费用

  1.办公费用。购买办公用品、电脑配件、消耗用品或材料等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凭正规发票和验收入库单据方可报销。购物发票上无法列明全部货品明细及单价数量的,必须附销货单位出具并加盖印章的销售清单。

  2.印刷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的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经常性发生或周期性发生业务类印刷品支出,应由相关部门定期及时办理费用报销手续。费用报销时,其发票后面必须附上印刷品供应商出具的加盖印章的销货清单。

  3.接待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和接待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食堂。

  4.交通费用。公务车辆的维修及其他交通费,除特殊情况外,须由驾驶员根据车辆状况填写车辆修购申请表,列出维修项目、购置配件及预测费用,交相关部门核实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进行修购。如出差途中的必需紧急维修,驾驶员必须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维修后根据支出金额大小、按程序报批,补办有关手续。报销公务车辆修购费用时,必须提供相关发票、申请表和结算清单。车辆在外出差所发生的非定点加油费用,其加油发票由驾驶员、证明人共同签字后,按程序办理费用报销。集中办理的车辆保险,报账必须附明细清单和保单。

  5.劳务费用。按规定对外支付的劳务酬劳,均须填制领款人单据,按人员造册,注明内容和标准,并经收款人签字。

  6.维修费用。一般办公设备(含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的维修,报销时,发票后必须附由维修单位出具、经办人员验收确认的维修清单以及相关耗材明细。

  7.修缮费用。修缮项目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代建项目由代建方提供签字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都须提供相关合同。

  8.设备购置费用。资产购置后、费用报销前,必须先交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报销费用时必须提供相关发票(含购置清单)、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申报单)、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

  (三)会议费用

  各单位召开会议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报销会议经费,须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审批单、经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

  三、对报销原始凭证的有关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原则上要求一事(经济事项)一单;商品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提供的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该复印件应签注有“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必须加盖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报账人还应在该复印件上注明“原件遗失”并签名。

  (八)原始凭证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有错误的,应要求开票部门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部门(科室)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如一项业务开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账。经费支出事项发生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按照《宛城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各单位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单位财务报销的具体规定。

  (五)本规定由办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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