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水方):
乙方(用水户):
红古区平安镇村等户用水户
为了规范和加强平安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网及供用水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和计量仪表,按下列范围进行管理和维修:
(一)安装单元智能水表的用户,以检查井中的单元智能水表为界,智能水表前的管网、管件及附属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智能水表后(包括智能表及单元检查井)的管网、管件及附属设施由用水户共同负责管理维修
(ニ)单元水表必须安装为智能表,初次由甲方购置安装,待运行正常后交付乙方使用,在以后运行过程中智能表的管理、维护、更换全部由乙方用水户共同承担。智能表电池一年内由甲方更换,一年后收取成本费用。
(三)智能水表属精密计量仪表,在遇水情况下电器原件发生短路极易损坏,在受潮环境下电池自动放电缩短使用年限,所以乙方平时多检_耍_保持单元管理检_司_干燥,井底无淤积水.
并于每年11月底对单元管理检查井采取保温措施,谨防智能水表冻裂,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上下进出检查井刷卡时严防将检查井中的职能表、闻阀、管件等设施踝坏,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五)支管及配水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年后因支管及配水管渗漏对用水户房屋、财产及人员等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甲方有及时维修支管的义务,配水管及入户管线的维修需收取成本费用
二、水费按下列办法收取:
(一)现行水价以市物价部门2005年11月批复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如果物价部门今后对水价另有变动,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为了便于管理,乙方各用水户共同推选单元代表作为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统一向各用水户收取水费,单元代表的工资或管理费由乙方各用水户承担
(三)为了提高用水效率,单元水表必须统一安装智能表采取先收费后用水的方法,各分户水表计量与单元智能水表计量不相符的,以单元智能水表为准,差额水费由各用水户内部自行协商解决,由此而造成的停止供水责任由用水户承担
(四)乙方当月分户水表计量明显超过原来用水量,并且确认商业行为的,将超过3吨之外的用水量,按商业水价标准执行收费。
(五)乙方改变用水性质将居民生活用水变为商业用水的,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方可使用,同时水价标准按商业水价标准执行
(六)计量仪表失灵的,其用水量按用户实际用水情况,参照上月或同期用水量收取水费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实际用水量在半年以上小于供水合同或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用水量并确需保留备用水量的用户,除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外,还应按备用水量和现行水价的五倍缴纳备用水费
三、供水设施管理:
(一)自备水源供水的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甲方公共
供水管网系统接通混用
(二)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农户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甲方公共用水管网系统接通混用。
(三)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沙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物以及其它危害供水设施的安全行为,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供水和用水管理
(一)甲方供用的自来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二)甲方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汛期、设备维修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如遇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可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事故抢完毕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水。
(三)禁止在供水干管、进水管和用户内部用水管以及专用管道上直接取水或加压
(四)自来水不得用于浇灌农田、花园等
五、罚则:
(一)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安全供水的,由供水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甲方按实际用水量加收一至五倍水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的
2、未按规定办理供用水手续,私自用水的
3、在供、用水管道上直接取水或加压的
4、擅自将自备水源的供水管网系统与甲方公共供水管网系统混用的。
5、盗用或转供甲方自来水的。
6、将甲方自来水用于浇灌农田、花园的。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各用水户不得私自将自来水接给细其他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个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将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并且终止供水合同
六、未尽事宜按《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关规定解决或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通过法律途径解
七、用水户共同推选的管理人员作为乙方代表,与甲方签订合同,今后乙方用水户选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效力,供水单位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执行效力
八、本协议_`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各执一价,自双方字盖章之日起长期生效
甲方(盖章)村委会(盖章)
法人(委托代理人)法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代表(签字):
用水户(签字):
1、2、3、4、5、
6、7、8、9、10、
11、12、13、14、15、
16、17、18、19、20、
21、22、23、24、25、
26、27、28、29、30、
31、32、33、34、35、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