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近亲属共同取得,其性质为共同共有。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如果赔偿协议中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其他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在近亲属中平均分配。当然,各近亲属当然有权利放弃或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