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负责任不可以不交物业费,交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在遇到物业公司不负责任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但不能以物业不负责任为由拒缴物业费。
一、只有出现以下这些情况的时候,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比如说自行提供服务,这种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这样也是可以不进行支付费用的。
2、物业公司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向业主进行收取相关的服务收费项目,对于一些超过指导业主可以拒交的。
3、如果有发现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个时候业主也是可以不交或者是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4、如果发现物业管理企业他们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那么业主对于一些擅自提高的部分也是可不进行交纳。
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是先服务后再进行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还没有提出相应的服务同时,这个时候业主也是可以不交相应的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