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经介绍后结婚,刚结婚两人感情甜蜜,打算在A区购买房屋用于一同居住生活。李四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B区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支付了A区房屋的首付。
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房贷也是你还的,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张三为表明自己对李四的感情说出这样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李四一人所有,张三自愿放弃所有权 。经二人协商后,A区房屋登记为李四、张三按份共有,其中李四占99%,张三占1%。
两年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李四认为张三对自己缺乏关心,感情出现裂痕,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确认A区房屋归自己所有。张三则认为,A区房屋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出具具结书办理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所为,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最后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归李四所有,李四需按照房屋现值向张三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什么财产约定具结书?
财产约定具结书,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双方的财产分配协议。只要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合法有效。
本案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
夫妻之间的书面约定并非儿戏,李四和张三签订了具结书,该具结书系书面形式,内容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不动产登记更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确认,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争议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也应当承认登记的效力。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二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A区房屋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由于张三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该行政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故法院最后会确认房产归李四所有,李四只需按照房屋现值向张三支付1%的房屋折价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