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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承担哪些责任?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主旨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前者旨在保护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后者旨在保障企业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关注企业间的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关注竞争者间的协调行为,防止排除竞争或严重限制竞争。反垄断法规定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的行为规范,以维护竞争条件。两者的规制对象和目的有所区别。

法律分析

1、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2、规制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结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和规制对象上存在差异。前者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善意经营者的利益;后者则旨在维护自由竞争,保障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关注企业间的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关注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虽然两者有交叉之处,但反垄断法更专注于大企业的市场行为,以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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