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约束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是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的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限定经营者的范畴,因此经营者并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提供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最终目的,即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因此,为了维护竞争秩序,只要存在市场竞争,就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制约与调整。
除传统的商品市场外,还存在许多新兴市场,如文化市场、技术市场。有市场即必然存在竞争。而这些市场的竞争也同样应当归属并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例如作家,若其通过出售自己创作作品的出版发行权等途径用自己的作品换取价值,使其作品进入文化市场上流通,此时作者能够通过该作品换取价值,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影响市场的竞争。因此作者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作品的经营。此时的作品即属于商品;此时的作者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经营者概念的要求,即此时的作者应当属于经营者,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以及调整约束的竞争主体。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