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二、对霸座行为进行法律限制
三、禁止高利放贷
四、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
五、修改“合同解除”
六、新增债务人抵销权一种情形
七、完善合同保全制度
八、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
九、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别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