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完善法的一般性规则,增加了非合同之债、多数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2、完善了合同成立制度,增加规定了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成立方面的制度。
3、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4、进一步完善合同效力制度。
5、完善了合同履行制度。
6、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
7、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