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约定继续使用标的物自占有改定协议达成时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