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若房屋是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若夫妻共同购买的,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如果夫妻共同还贷,需考虑相关规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分割。购房时,若房屋是由一方婚前购买的,该房屋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论购买时间,只要使用婚前财产购买,就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因此,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房屋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需要单独列出房屋增值部分。如果是用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此时需要考虑民法典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