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的条件是: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2、不符合质量要求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3、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
3、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在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条件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后可能仍需承担风险,需要明确约定交付后的风险分担责任。其次,出卖人应确保标的物在交付时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并对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风险承担责任。此外,出卖人还需履行相应的保管义务,确保标的物在交付前不会受到损坏或灭失。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出卖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险或担保,以弥补标的物交付后可能产生的风险。总之,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条件及相关规定是确保交易公平合理、保护买方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结语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在此基础上,出卖人还需明确约定交付后的风险分担责任,确保标的物在交付时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并履行保管义务,以防止损坏或灭失。同时,出卖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险或担保,以保护买方权益。这些条件和规定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合理性,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