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规第八十九条是什么?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那么,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路程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版本修订: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规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你知道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