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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第一,行贿者获取或者可能获取何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具有确定性。行贿者行贿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其所获取的利益从是否实现来看,可以分为既得利益(确定利益)和可期待利益(不确定利益)。只有在查清行贿者得到的利益或将要得到的利益是什么,才能去判断该利益正当与否,这是一个基本前提。如果在正常情况下能否获取利益并不确定,行贿者通过行贿的方式获取了该种利益,对于行贿者来说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的利益是确定的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则不构成行贿罪,但是接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从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第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中的含义应当具体分析,在主动行贿的场合,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给予财务,就可构成行贿罪,最终是否构成了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在被动行贿的场合,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客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给予财物并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如果给予了财物,但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第三,明确不正当利益的内容。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但不应限制于非法利益。违反政策规定的利益、违反行业规定的利益、违反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的利益,都可谓不正当利益,但不一定是非法利益。第四,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益不正当和程序不正当。利益不正当是指行贿人通过行贿所要谋取的利益本身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所以该利益的取得必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要求,才能得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利益违法,应首先判断行贿人所违反规定的合法性。程序不正当是指行贿人意欲通过行贿所达到的目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却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想要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或正当的,但该利益的取得是通过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提供违反职务要求的帮助或方便条件实现的,该利益的性质发生了转化,即由合法、正当利益转化为了“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应该抓住问题的关键,即行为人获得或将要获得的利益是否为不正当利益,这就要求进一步分析是行为人获取的利益本身违反了法律,还是行为人获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此外还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区分主动行贿、被动行贿的不同情形,才能获得正确的结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正确把握什么是不正当利益,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的关键。

目前司法领域采用的主要标准是2008年

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

9条:“在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那个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务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还是显得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关于对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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