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按照税前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实发工资
法律根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法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应发工资为准。由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往往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的部分。而这部分应该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缴纳的,单位只是代扣代缴,在扣税之前是工资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同样是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个人缴纳后等以后个人退休后或者购房后可以支取该部分款项,属于个人财产。既然法律规定了“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就应该是按照税前的应发工资来支付。
在2009年8月出台的28条的规定:说明了应该按照应发工资来确定。
实践操作
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导致现在个仲裁委和法院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一般来讲,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没有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没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发工资实际上就是实发工资.
对于本案的情形,给劳动者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公积金;也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让劳动仲裁员和法官按照应发工资来作为计算依据呢?这里有个代理技巧.也就是在主张双倍工资的时候,除了在法庭的辩论阶段明确充分阐述应该按照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外,还有就是在陈述和举证阶段,直接说明双方的税前工资,除非法官一再询问实发工资外,不要主动去提及你的实发工资.而是用应发的税前工资来回答法官的询问.根据我们的经验,用人单位的律师往往是公司的法律顾问,不是做劳动法的专业律师,其经常抗辩的理由重点放在个人是否是公司的员工,或者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的方面,对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不是很敏感.因此我们可以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来追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个技巧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屡次成功.
(二)加班费,奖金是否可以计算在双倍工资内?
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准,因此加班费和奖金等一般不能作为计算的基数,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当然在一些案子中,如果设计辩论方案的得党的话,也是可以作为计算依据的.这个就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了.
(三).本案中的现金发放的部分是否可以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