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工伤认定结果书后,若用人单位依法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若未购买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与工伤保险待遇一致的赔偿。
一、工伤纠纷哪些单位可以被告
工伤纠纷可以把以下单位列为被告:职工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赔偿问题有纠纷的,可以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可以起诉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为被告,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交通事故期间能否主张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主张,但是不可以兼得,可以互相补充。若侵权人已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死亡赔偿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侵权人已赔偿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三、未参保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未参保能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