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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有什么不同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有以下不同:

1、两者本质不同,商标争议的本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的本质是对初步批准的商标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议;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审商标的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经争议商标批准注册的,即在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的;异议是在初步审后三个月内在《商标公告》上公布的;

4、申请人不同,争议人是具体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异议人不具体,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的原因不同。争议提出必须是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相似;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条款或者其他规定;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纠纷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一、抢注互联网商标如何维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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