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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征收土地怎么办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强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1、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2、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

3、农民可以针对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4、农民可以求助新闻媒体,或将强行征地违法行为网络曝光。

追究相关部门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的责任,对于出现第一种情况,即非相关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拆迁户同样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及时予以通水通电通气通暖,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拆迁程序

1、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a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b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c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d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e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

f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g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

3、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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