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协议书
为了妥善处理秦某某故意伤害致张某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事宜,秦某某家属与张某某自愿并诚意达成协议如下:
1、秦某某家属自愿代秦某某赔偿张某某人身、财产损失壹拾贰万(¥120.000)元整。
人身、财产损失即赔偿金包含张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
2、张某某同意秦某某家属先期支付柒万伍仟(¥75.000)元,剩余赔偿款肆万伍仟(¥45.000)元由秦某某服刑出狱次日起1年内付清。
3、秦某某的妻子杜某和儿子秦某国、女儿秦某梅与秦某玫对剩余赔偿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一年,自服刑出狱届满365日的次日开始起算。
若秦某某未在约定日期付清对应款项,张某某有权要求秦某某继续履行协议,以每逾期1日按应付款项的2%支付违约金;同时张某某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收到先期赔偿金后,张某某应为秦某某出具《谅解书》,到碑林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5、张某某自愿放弃追究秦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及索赔人身、财产损失的民事权利。
6、本协议书在双方签字、摁指印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张某某及秦某某家属各执一份。每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之。
张某某: 秦某某家属:
保证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