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1、转让方)股东,分别持有本公司 100% 的股权;
2、本公司拥有位于米的宿舍等建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标的房地产”)。
3、受让方拟通过受让本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直接取得房地产的所有权益,藉此对标的房地产实施旧宿舍区改造。转让方 愿意支持受让方的旧宿舍房改造项目,同意向其转让本公司 100% 的股权。
为此,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公司概况
1.1 基本概况
1.1.1本公司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转让方出资人民币 100 万元,持有股权比例 100 %。
1.1.2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1.2 资产及项目状况
1.3 无房地产抵押及债权债务
1.3.2 本标公司没有其他未清偿的债务。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转让方愿意将持有本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受让方同意受让。其中转让方转让后,受让方持有本公司100%的股权,转让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2.2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取得的本公司100%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范围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标的房地产现价值为人民币 元(¥ 元),该价值系确定本合同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
2.3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由转让方和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予以剥离。转让方对标的房地产不再享有权益,也不再承担义务。
第三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3.1 股权转让价款:根据本公司的资产现状,转让方和受让方确定本公司100%的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 元)。
3.2 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政府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为转让方净收价款,不包括本次股权转让依法应缴纳的政府税费。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期100%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元(¥ 元)【其中 (¥ 元)为本合同的履约定金】。
4.2 本合同订立后七日内,受让方将余下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元(¥ 元)付至双方共同选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委托该银行进行股权交易资金的监管。
4.3 在标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和标的房地产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办妥的当日,由监管银行将托管资金解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目标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标的房地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
4.4 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应向受让方开具相应数额的股权转让款收款收据。
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过户登记
5.1 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受让方均应及时准备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所必须的全部文件、资料。
5.2 转让方在受让方向监管银行的托管账户支付全额托管资金后五日内,协助本公司向英德市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递交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5.3 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受让方协助一并办理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
第六条 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6.1 转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被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没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措施。
6.2 转让方保证本公司在股权过户登记前披露的房地产抵押情形外,本公司对外不负有其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债务,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3 转让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配合受让方办理标的房地产的所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7.1受让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7.2 受让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房地产的所有手续。
第八条 本公司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
8.1本次股权转让之前(以工商过户登记为准),本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
8.2本次股权转让之后,本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本次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无条件负责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到本公司的名下。
9.2 在本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的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后,转让方无条负责该项目地块上的建筑物拆迁手续,其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并支付给各住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约定,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10.2 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导致目标公司对外负有未披露的到期或未到期债务(含保证债务),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偿还,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10.3 受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付清股权转让款达二十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履约定金。
10.4 转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时间配合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及按照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时间注销抵押登记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受让方已付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达二十天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履约定金。但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及抵押注销登记的除外。
10.5 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未按照转让方的要求配合完成标的房地产的手续办理,导致转让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自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生效。 11.2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合同予以变更、修改、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1.3 转让方各方与受让方同意,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另行订立专门用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如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
11.4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本合同一式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执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二○一四年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