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
(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前款第(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二)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五)关于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二、申请植物新品种办理手续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育种者应精选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品种。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花费6千到1万元人民币,国外企业申请时费用还要多些。而且,今后还需每年交付年费。与农作物相比,花卉园艺作物的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这笔费用还是比较高的。另外,在申请前,最好先向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以避免走弯路。代理事务所有农学、园艺、花卉、法律等专业相结合的专业人才,而且代理事务所具有信息灵、接触面广、专业性强、政府资源多等特点,不仅可以提供新品种权代理和咨询服务,更重要的是还能作为技术中介帮助品种所有者将品种权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专业化技术工作。
其次是技术要求。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①在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②具有新颖性;③具有适当的名称;④具有特异性;⑤具有一致性;⑥具有稳定性。其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是植物新品种的实质审查内容。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就是新颖性的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然而,有些国外的花卉品种上市10年多了,已经被市场广泛认可,他们希望进入中国市场,也来申请保护,这不符合我国的要求,因此不能申请。例如,荷兰一家企业到农业部品保办申请7个菊花品种的品种权,但由于不符合新颖性要求,而被拒绝。但值得我国育种者注意的是,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自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申请新品种的新颖性有4年宽限期,即在申请日前4年内有公开销售行为(以发票为准)的品种都可以申请;在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以后,则只能在申请日前1年内有销售行为的品种才有权申请保护。
第三是关于申请核心的内容。以农业方面申请新品种保护为例,在申请时新品种要有适当的名称;申请人要对新品种的来源交代清楚,结合系谱图,详细叙述并公开申请品种的亲本来源、选育办法、步骤等等;申请时还应详细描述近似品种的特征特性;近似品种要与申请品种具有在形态学特征和植物学特性方面的最相近性,要与申请品种有血缘关系,并为公知共用的已有品种。除此之外,在申请时还要叙述有关销售情况说明,对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详细说明,适合种植地区以及栽培要点的说明等等,同时还要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