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待遇等待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和长护保险的待遇等待期,与国家、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一)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欠费未补缴或者欠费3个月以上已补缴的,从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含)且已补缴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二)城乡居民纤汪首医保。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9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待遇享受期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不含特殊困难人员)的,从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保持不变,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四)长护保险。
长护保险待遇等待期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但基本医保住院医疗待遇与长护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五)跨制度转移。
参保人员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不含当前年度),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时,其待遇等待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含)的,从续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2.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续保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3.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复转军人、原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刑满释放人员等)终止后3个月(含)内参加基本医保的,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相关待遇;3个月后参加基本医保的陵郑,从参保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不足2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时,其待遇等待期按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是否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续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期间,不得办理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
(六)跨统筹区转移。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时,接续时间未超过3个月(含)的,从接续缴费次日起享受相关待遇;接续时间超过3个月,从接续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关于医保缴费的规定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每人每年缴纳一百八十元,不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低保目标、重度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六十岁以上缴费为每人九十元。城镇居民医保事务大厅不再处理个人缴费事务,城乡居民没有户籍约束,统一到户籍所在地的城镇、村居委会交纳,正常续费的参保人还能够到协作的银行自行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