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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是一样的吗?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不一样。二者的启动程序不同,鉴定人员组成也不同。医疗事故中的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一、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下面呢我将针对医疗事故的认定问题,为大家做简单分析: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一种行政责任的承担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以后呢,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故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由患者、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门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认定。

二、有权提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发生于两种情形之下。一种情形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医疗机构应当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另一种情形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此处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

上述两种情形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判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需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2、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对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病案资料、实物等;4、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三、民诉法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的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但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避免因自行委托而造成额外的费用。

三、司法鉴定的期限

一般简单的司法鉴定事项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而复杂的也应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但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四、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该如何?

若当事人能举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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