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相关规定表示,如果个人挪用了公款自行使用,用在了不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上面的,金额超过了三万元的,或者是挪用公款从事了以赚钱为目的的项目中,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记录,按照挪用公款罪向犯罪人员进行起诉;金额达到超过三百万元的对应相关的“金额特别大”。
1、挪用公款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2、挪用的资金是用来进行自然灾害的补偿、贫苦大众的救济、用于相关人员的,金额在五十万到一百万元之间的;
3、挪用了公款在自己使用后,并没有将亏空填不上的,五十到一百万之间的;
4、还有另外能被算作情节严重的。
二、根据相关规定表示,如果个人挪用了公款自行使用,从事了以赚钱为目的的项目中,但是进行营业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记录,满足所记录的“金额有一些大”的标准;金额达超过五百万元的对应相关的“金额特别大”。
1、挪用公款金额超过两百万元的;
2、挪用的资金是用来进行自然灾害的补偿、贫苦大众的救济、用于相关人员的,金额在一百万到两百万元之间的;
3、挪用了公款在自己使用后,并没有将亏空填不上的,金额在一百万到两百万元之间的;
4、还有另外能被算作情节严重的。三,从事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事情,金额超过三百万的,从事挣钱为目的的事情上,金额超过五百万的,会被认为是“金额特别大”,如果不退回来钱的话,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