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无限责任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利有以下方面:
1、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2、可以使风险可控,鼓励投资;
3、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
4、一人公司可以有利于社会利益。
一人有限公司的弊有以下方面:
1、公司的组织机构难以健全,缺乏制衡机制;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3、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如下:
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