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出生证明丢失,由卫生行政部门补办。补办所需材料: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表(全部盖两章);2、分娩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出院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出具登记表,必须由经办人和医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原出生单位公章);4、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