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一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