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能力抚养小孩送孤儿院是不被允许的。但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小孩送养,除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外,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一、自愿送养小孩犯法吗?
自愿送养只要是符合法定的程序就不会犯法。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协议后,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一般收养过程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政策咨询、填表登记、递交材料、审查核实、报请报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二、收养者能收养几名子女
收养者只能收养一个孩子。收养条件有:
1、收养孤儿院、残疾儿童或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人的限制;
2、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3、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面送养。配偶收养子女,夫妻必须共同收养;
4、收养人和送养人必须自愿收养。未成年人年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可以被收养的人有哪些 哪些人能被收养
以下三种儿童可以被收养:
1.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
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称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亦可被他人收养。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因有特殊困难而引起无力抚养则可送养子女。
虽有特殊困难但有能力抚养,仍不能送养子女。这里的特殊原因可以是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长刑,子女多生活困难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