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院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
由于该项制度涉及面较广,在社会各界引发不少争议,其中一个相对突出的争议点就是“员额制”下法官人员减少,可能导致“案多人少”的状况。针对这一问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院、检察院办案的数量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真正存在着案多人少的法院和检察院只是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
我们国家大部分法院和检察院中约有40%的法官、检察官在非业务部门工作,而真正在一线办案的人并不多,因而造成“法官人员数量减少后无法适应”的假象。如果通过员额制改革,把有效的、积极的办案力量吸引到一线去,办案效率相应就会提高,案多人少的相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这就意味着员额制将使司法的生产力得到解放。员额法官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额度配备法官的数量。法院、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院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不能递补。”员额法官指的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
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新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员额法官担任。法院审判部门中层干部一般由员额法官担任。
员额法官和一般法官的区别
1、员额法官和一般法官的区别是员额法官有裁判权,普通法官现在变成法官助理,没有裁判权。
2、员额法官是法官员额制度下的产物,员指的司法人员,额就是额度,意思就是法官的数量得按照一定的比例额度配备。
3、员额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工资体系是和普通公务员有区别的。基层院也就是县级法院员额法官的等级从低到高是五级法官,四级法官,三级法官,二级法官,一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