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