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集中清偿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根据执行制度和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的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财产分配的基础上,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偿清算,通过有条件的执行和解或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偿还方案,以实现执行程序的有效退出和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一、执行和解的特征是什么
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之中进行的。
(2)执行和解以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前提。
(3)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变更。
二、开发商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引进个人破产程序
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又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为之提供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结果就是法院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积压。据初步统计,全国执行不能的案件大约有1,600多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应该是以个人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立法者该不该引进个人破产制度,该在什么时候引进、如何引进,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技术问题,应该说,将破产法适用于何种主体,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选择问题。债权,作为整个财产权制度的两大核心支柱之一,对于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也将协助债务人重新回到经济社会,使我国真正迈向现代人性化社会的先进国家之林!衷心希望人人皆有免于破产恐慌的自由。跌倒了就能爬起来,失败了就能重新来过,人生才会不断地向前迈进。如果人人都能了解破产制度的目的,都能接受现代破产所代表的积极意义,那么,人人皆能破产,人人皆可破产,大家都有解决债务问题的积极意愿,就能实现现代破产社会的美丽新世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