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需经双方同意,设立1个月冷静期。冷静期内,法院调查并心理疏导当事人,期满通知双方。如一方不愿离婚,可在一个月内撤回申请。满一个月后可领取离婚证,未领取视为放弃。离婚协议应包括双方离婚意愿和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法律分析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协议离婚设置1个月冷静期。冷静期期间,人民法院需要对案件展开调查,并且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冷静期结束再通知双方。如果婚姻机关收到离婚申请起的一月之内,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满一个月后到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没有到场领取视为放弃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的冷静期:必要还是多余?
离婚协议中的冷静期是必要的。离婚是一项重大决定,需要双方在情绪平静的状态下进行考虑和决定。冷静期的设立可以让双方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反思和沟通,避免冲动和后悔。它有助于减少争吵和情绪化的决策,为双方提供更客观、理性的判断。冷静期还可以为双方提供机会,通过专业咨询、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保护双方的权益。因此,离婚协议中的冷静期是确保离婚决定合理、公正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
结语
离婚协议中的冷静期是必要的,它为双方提供了思考和沟通的时间,避免了冲动和后悔。冷静期的设立有助于双方做出理性的决策,并通过专业咨询和调解解决问题。它保护了双方的权益,确保离婚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冷静期是离婚协议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